编者按:很多人可能对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耳熟能详,但对300多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知之甚少,更别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强调,中国是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保障粮食安全,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就是“蓝色粮仓”的良田沃土。6月26日是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颁行25周年的日子,南海看“法”将分两期带着大家一起去了解这鲜为人知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关的法律知识。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明确的两项海洋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是《公约》新确立的一项制度,大陆架则是二战后形成的一项国际习惯法,并在《公约》中得到确立和发展。《公约》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后,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附条件批准加入《公约》,同时向世界庄严宣告了我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与《公约》相衔接,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以下简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颁布施行,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为维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我国可采取哪些措施?
为了确保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得到遵守,我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可采取以下措施:
★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措施。
★对侵害我国渔业资源、污染损害环境等行为依法处罚。
★行使紧追权。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意义有哪些?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于我国繁荣国民经济、发展海洋科技、拓展生存空间、巩固国家安全等方面有意义重大。
★获取丰富的海洋自然资源。海洋的资源丰富度有目共睹,而大部分资源又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内,这些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如各种鱼类、藻类等动植物资源,非生物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矿石等资源和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域的空间资源。
★为发展高端海洋科技提供广阔的研究对象。
★维护国家安全之必须。财富取之于海,危险亦来自海上。宽广的专属经济区可以作为安全的缓冲地带,并为发展海洋国防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在法律上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在权利和义务内容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最大的区别在于专属经济区不是自然形成的,沿海国的权利是在《公约》中约定的,所以必须进行宣告才能享有相关权利;大陆架是海洋底土的自然延伸,沿海国因自然形成而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不需要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
关于南海不可不知的历史性权利
历史性权利是指基于长期的历史性占有使用和开发利用而取得的主权和非主权性质的权利。历史性权利是《公约》关于海域划界的例外,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还专门对此做了保留声明“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南海是我国最大的管辖海域,我国对其管辖权基于历史性权利。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主张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为历代中国政府所长期坚持,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主要理由是:
1.中国人民从汉代始,最早发现并命名了南海岛礁,且数千年持续不断的开发经营南海,留下了不可磨灭足迹和文化。
2.汉唐开始,历代中国政府就持续不断的加强对南海的行政管辖,清政府、国民政府还先后驱逐了日本、法国等外来入侵。
3.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旧金山和平条约》的规定接管了日本在南海地区的一切非法统治。中国政府于1946年接管了南海诸岛,进一步确认了领土并派兵驻守;于1947年颁布的地图将南海诸岛及海域划入版图,宣示领土主权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上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第五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
第七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第九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
第十一条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第十四条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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