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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看“法” 262023. 06. 26
南海看“法” |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一)——盘点我国那些鲜为人知的海上管辖领地

编者按很多人可能对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面积耳熟能详,但对300多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知之甚少,更别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强调,中国是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保障粮食安全,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就是“蓝色粮仓”的良田沃土。6月26日是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颁行25周年的日子,南海看“法”将分两期带着大家一起去了解这鲜为人知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关的法律知识。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明确的两项海洋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是《公约》新确立的一项制度,大陆架则是二战后形成的一项国际习惯法,并在《公约》中得到确立和发展。《公约》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后,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附条件批准加入《公约》,同时向世界庄严宣告了我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与《公约》相衔接,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以下简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颁布施行,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海域。传统上,欧美等海洋强国坚持领海外即公海的观点,但发展中国家因实力有限,实际上没法平等和欧美一起享受公海自由。因此,南美国家智利最早为维护本国渔业利益而提出200海里海洋保护与控制经济区。经过各国激烈争论、协商,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专属经济区成为《公约》确定的一种崭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本国沿海资源而积极斗争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建立,打破了“领海以外即是公海”的传统国际法观念,对国际海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是公海自由理论之后海洋法的最重大发展之一,具有极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划定专属经济区具体范围,但是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我国在专属经济区有哪些权利?

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我国在专属经济区主要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1.主权权利

主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一切内部、外部事务,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主权权利是基于主权派生的一系列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

2.专属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主要指对特定事项有权制定法律或规章,并决定允许、进行或拒绝进入或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力,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管辖权。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组织或个人在此从事渔业活动的专属管辖权。

什么是大陆架?

大陆架是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可以延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概念起源于地质学,本是一个科学上的概念,但自1945年《杜鲁门公告》提出将陆地领土延伸到海洋的大陆架纳入本国管辖范围后,各国纷纷跟进划定自己的大陆架,还因此产生了不少争议。于是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大陆架公约》。但《大陆架公约》并没有完全解决大陆架问题,1967年西德、丹麦、荷兰三国还因北海大陆架划界产生了著名的《北海大陆架案》。因此,1982年《公约》对大陆架制度进行了全面、综合、平衡的评估和定义,形成了现在的大陆架制度。

我国2009年5月11日已向联合国提交了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并说明将在适当时候提交全部或部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界案。2012年12月14日,我国向联合国提交了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虽然划界还未最终完成,但是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我国在大陆架有哪些权利?

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我国在专属经济区主要有主权权利、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1.主权权利

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上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2.专属权利

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3.管辖权

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本法所称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本法所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者海床上不能移动或者其躯体须与海床或者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

第五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对专属经济区的跨界种群、高度洄游鱼种、海洋哺乳动物、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降河产卵鱼种,进行养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源自本国河流的溯河产卵种群,享有主要利益。

第七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行使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出境入境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置安全地带,并可以在该地带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第九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保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环境。

第十一条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第十四条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期我们知道了我国在自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还有这么多的权利,那当我们权利受到侵害了能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权益呢?请关注下一期《南海看“法”》。

策划: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