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日前,李强总理签署第76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并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修改了2个条款。本期《南海看“法”》将和大家一起学习新修订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本次《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修改了哪些地方?
本次《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的修改主要涉及2个条款:第一处为第十条第三款,将其他单位或个人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需经过“批准”的规定修改为“备案”;第二处为第三十一条,对应修改了未按规定备案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3年7月20日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节选)
……
十、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为什么要对《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2019年2月,国务院公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了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其中,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由批准制改为备案制,同时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
二是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
三是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本次《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是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后对有关行政法规的相应修改。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现予公布。另有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5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
国务院
2019年2月27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部分)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修订后,相关部门规章是否需要作相应修改?
为落实《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2017年6月,原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3号),专门规范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和保护。2019年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公布实施后,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7月16日召开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对《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已将“批准”改“备案”的要求落实到新修改的《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中,同时,还对备案机关、备案期限、备案内容等进行了规定。因此,目前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款符合本次修订后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暂不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法条链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定
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
2019年7月24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节选)
十四、修改《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外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海区派出机构,并由海区派出机构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在完成设立、迁移、变更后30日内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包括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的观测要素、规模、观测时限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
(三)删去第十七、第十八条;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原负责设立、调整该海洋观测站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七)将《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有什么要求?
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洋观测网规划设立调整。
第二种是水利、气象、航运等主管部门因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种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在完成设立、迁移后三十日内向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报告。其中,位于近岸海域内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海区派出机构备案;位于近岸海域外的,应当报海区派出机构,并由海区派出机构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法条链接: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十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
有关主管部门因水利、气象、航运等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外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海区派出机构,并由海区派出机构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在完成设立、迁移、变更后三十日内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包括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的观测要素、规模、观测时限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
策划:资源处 预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