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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看“法” 012022. 03. 01
南海看“法”丨守护海岛的利器——《海岛保护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在《海岛保护法》实施12周年之际,南海看“法”将开展《海岛保护法》专题普法,敬请关注。

1.为什么要制定《海岛保护法》?

制定《海岛保护法》的目的是:

★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海岛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什么是海岛?

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是以是否属于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区分的。属于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是有居民海岛,如海南岛、崇明岛等;不属于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是无居民海岛,如钓鱼岛等。

法条链接:《海岛保护法》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五十七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二)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四)填海连岛,是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

(五)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是指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3.海岛的名称是怎么来的?

海岛的名称,是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的。海岛名称确定后,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2010年6月,原国家海洋局印发了《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0〕16号),对海岛命名、更名、名称注销、名称登记、名称标志设置等进行了规范。2017年,原国家海洋局对《海岛名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13号),专门规范无居民海岛的命名与更名、名称发布和使用、名称标志设置、名称信息和档案管理等。

海岛名称一般不超过五个字,由海岛专名和海岛通名组成,其中,海岛专名通过关联法、形象法或者其他方法确定,一岛一专名;海岛通名根据地理实体属性,分别使用群岛、列岛、岛、礁、沙、暗礁、暗沙。

法条链接:《海岛保护法》第六条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0〕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岛名称的管理,适应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除外)的名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岛名称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管理。

海岛名称管理包括海岛命名、更名、名称注销、名称登记、名称发布与使用、名称标志设置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海岛名称及其标志建立档案管理和地名信息数据库系统,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第二章海岛命名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命名:

(一)无名海岛;

(二)因自然或人为原因新形成的海岛;

(三)其他应当命名的情况。

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管辖区域内海岛命名申请表,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岛名称命名原则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七条海岛命名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

(二)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

(三)与已经登记的海岛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四)使用规范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外国文字,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性质、歧视性质和极端庸俗的文字;

(五)名称文字简洁,一般不超过五个字;

(六)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海岛通名。

第八条国家海洋局对海岛命名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命名原则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登记。

第三章海岛更名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不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

(二)使用带有侮辱性质、歧视性质和极端庸俗的文字。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使用文字不规范,或者使用生僻字;

(二)名字超过五个字;

(三)未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海岛通名;

(四)重名;

(五)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其他可以更名的情形。

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管辖区域内海岛更名申请表,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岛名称更名原则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一条海岛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二)严格限制有居民海岛更名;

(三)海岛更名应当遵循海岛命名的各项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海洋局对海岛更名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更名原则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海岛名称注销

第十三条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海岛消失的,应当注销海岛名称。

第十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注销申请表,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五条国家海洋局对海岛名称注销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海岛名称注销后,该名称不得在其他海岛再次使用。

第五章海岛名称登记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海岛名称登记制度。

海岛名称登记是指对海岛的名称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十八条海岛名称登记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

(二)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性质、歧视性质和极端庸俗的文字;

(三)海岛名称没有争议;

(四)初始登记的海岛名称在所在地省级管辖区域内不重名;

(五)尊重现状,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

第十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岛名称普查,编制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初始登记表(册),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岛名称登记原则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二十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海岛名称初始登记表(册)进行审查,符合海岛名称登记原则的,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海岛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经批准后,由国家海洋局予以登记。

领海基点海岛及其他涉及海洋权益、国防、外交事务海岛需要命名、更名的,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登记。

国家海洋局根据海岛名称登记情况,发布海岛标准名录。

第二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印管辖区域内海岛标准名称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和推广使用海岛标准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岛名称时,必须使用国家公布的标准名称。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岛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不规范海岛名称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章海岛名称标志设置

第二十三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海岛名称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海岛标准名录和海岛名称标志设置规范,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第二十四条海岛名称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海岛标准名称的汉字、汉语拼音;

(二)设置单位和设置时间;

(三)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海岛名称标志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海岛名称标志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名称标志的义务,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海岛命名、更名、名称注销、名称登记等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群岛、列岛、低潮高地、暗礁、暗沙、人工岛名称和海域地名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海岛名称包括专名和通名两部分。

海岛专名通过关联法、形象法或者其他方法确定,一岛一专名。

海岛通名根据地理实体属性,分别使用群岛、列岛、岛、礁、沙、暗礁、暗沙。海岛通名的具体含义如下:

(一)群岛是指彼此相距较近,成群分布在一起的岛群;

(二)列岛是指呈线形或者弧形排列分布的岛链;

(三)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陆地区域;

(四)礁(沙)是指高潮时淹没、低潮时出露的礁石(沙洲);

(五)暗礁(暗沙)是指低潮时不出露的礁石(沙洲)。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名称的管理,不断提高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无居民海岛的名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包括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名称发布使用、名称标志设置、名称信息和档案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名称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应反映地理实体属性,不单独使用通名做无居民海岛名称。

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的具体技术要求,以国家海洋局和民政部制定的技术规范为准。

第二章命名与更名

第六条无居民海岛命名和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严格限制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无居民海岛更名;

(二)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能够反映无居民海岛的历史文化传承和自然地理特征,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从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三)一般不以人名或外国地名命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四)与省内其他海岛不重名,尽量避免使用同音字;

(五)名称文字简洁,一般不超过五个字;

(六)无名或因自然、人为原因新形成的无居民海岛应当命名。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名称应使用规范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外国文字,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性质、歧视性质和极端庸俗的文字;无居民海岛名称的汉语拼音拼写,包括专名和通名均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第八条无居民海岛名称一般应维持现状,确需命名与更名的,应由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确定。

尚未完成省级勘界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无居民海岛,确需命名或更名的,由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第三章名称的发布和使用

第十条无居民海岛名称由国家海洋局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使用无居民海岛名称时,应以国家确定的名称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居民海岛标准名称使用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名称标志设置

第十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第十四条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无居民海岛标准名称的汉字、汉语拼音;

(二)设置单位和设置时间,设置单位一般应标示为省级人民政府;

(三)无居民海岛名称含义等有关名称信息;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有关情况及时报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章名称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无居民海岛名称信息数据库,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名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积极开展无居民海岛名称信息的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按照一岛一档的原则建立无居民海岛名称档案,包括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名称信息、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等信息。

第十九条无居民海岛名称档案的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低潮高地名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4.哪些部门有海岛保护管理的职责?

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的管理部门并不相同。有居民海岛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无居民海岛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法条链接:《海岛保护法》第五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5.《海岛保护法》规定了哪些基本法律制度?

《海岛保护法》确立了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生态保护制度、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及有偿使用制度、特殊用途海岛特别保护制度、海岛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接下来,我们还将分期介绍海岛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记得留意下一期南海看“法”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