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监察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监察对象不够明确、15项监察措施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监察程序各环节的时限要求、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问题,需要制定配套法规加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是何时制定、何时实施的?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家监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并经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以国家监委1号令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我国监察法律制度是如何建立完善的?
监察制度自古有之,如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就在中央设立了御史大夫,并向地方派出监御史。1954年,全国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设立了国家监察部,1959年4月撤销,由于历史原因,监察工作一度停止。1986年,恢复设立监察部,开创了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新局面。从监察法律制度历史沿革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监察法律制度的建立时期
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监察条例》,明确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监察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时期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该法共七章51条,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的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2004年,国务院制定了配套法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监察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时期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统一起来。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了《监察法》,将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法律化。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委全体会议通过了《监察法实施条例》,并以国家监察委员会第1号令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共计9章287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条例的目的和意义、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主要介绍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在《监察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六类监察对象逐项细化,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以及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的关系等。
第四章,监察权限,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介绍了一般原则、证据要求,重点阐述了15项监察措施的适用规则,包括适用条件、工作要求、文书手续以及告知义务等事项。
15项监察措施分别为: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技术调查、限制出境。
第五章,监察程序,分别介绍了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各环节的程序要求。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主要介绍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国(境)内工作、对外合作等。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主要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约束和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既包括监察对象不配合监察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监察机关及检查人员不正确履行监察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相关概念和解释。
作为自然资源部的派出机构,南海局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明确监察主体,哪个监察机关负责对海区局进行监察管辖?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五、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三条等规定,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一般管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般由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管辖,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自然资源部纪检监察组及监察专员管辖。
二是依据工作需要,商定管辖。即在案件办理中因工作需要的、发现其他人员线索的,以及无隶属关系、涉嫌多项犯罪涉及多项管辖、退休离职死亡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自然资源部纪检监察组、监察专员可以商广东省监察委员会确定管辖主体。
★明确监察范围,哪些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七至四十三条,结合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情形,监察对象在我局的人员覆盖范围,包括但又不限于以下人员:
1.公务员。
2.参公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3.在机关帮助工作的局属单位人员。
4.参与法定职责履行的人员,如监管、督察和行政审批许可前期受理等工作的参与人员。
5.参与业务运行的人员,如调查监测、确权登记、资产清查核算、海洋经济、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观测预警预报等工作的参与人员。
6.参与综合事务运行的人员,如合同及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等法治工作、人员招录招聘、安全管理、资产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招投标事务、基建事务等工作的参与人员等。
7.集体决策情形中的有关人员。
★明确监察内容,哪些行为会受到监察追究?
一是职务违法行为。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等。
二是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违反《刑法》的行为,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也包括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其他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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