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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看“法” 192022. 05. 19
南海看“法” | 海岛保护的利器——《海岛保护法》(四)

我们常说“要让法律长出牙齿”。法律的“牙齿”是什么样的呢?本期《南海看“法”》将介绍《海岛保护法的》“牙齿”——海岛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制度。

《海岛保护法》设置了哪些类型的法律责任?

海岛保护法是一部旨在加强海岛保护的法律。在海岛分类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从行政管理要求出发,违反《海岛保护法》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从维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角度出发,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损坏海岛的犯罪行为,采用与《刑法》相衔接的方式,设置了刑事责任,形成了以行政责任为主,刑、民有机衔接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行政责任

《海岛保护法》设置了三种形式的行政责任。一是直接设定行政处罚,如针对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直接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二是通过关联其他相关法律的方式明确相关责任,如关联《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三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责任追究,如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若存在不依法履职的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违反《海岛保护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岛保护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有哪些?

第一类是违反海岛生态保护制度,具体表现有:

1.违法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

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2.违法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

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3.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类是违反无居民海岛保护制度,具体表现有:

1.违法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4.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构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类是违反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制度,具体表现有:

1.违法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工艺设施。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海岛保护法》确立的了怎样的海岛保护监管体系?

在第一期里,我们介绍过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的管理部门并不相同(南海看“法”|守护海岛的利器——《海岛保护法》(一))。有居民海岛按照政府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无居民海岛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海岛保护监管体系也是如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有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海岛保护,自然资源部强化了以月为周期的无居民海岛监管机制,及时发现违法用岛线索并按季度通报,实现了违法用岛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南海局严格落实无居民海岛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通过遥感、无人机、现场巡查等方式对南海区三千多个无居民海岛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工作,已发现并移交违法用岛线索14处。

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权限有哪些?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监督检查中的义务是什么?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否则,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将有可能面临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法条链接:《海岛保护法》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策划:资源处&海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