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四十年来,现行宪法历经5次修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前进步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宪法承载着国家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它见证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彪炳史册的成就,是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法治保障。本期南海“看”法将带大家一起学习现行宪法四十年发展史。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5次修正。下面小编就带你看看1982宪法和它的5次修正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宪法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经验教训的总结,更加全面完整地反映了新的历史时期国家的发展要求,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时间: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要内容:
●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
●规定了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充实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
●进一步强化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充实了国家机构的规定。
●规定了国家的象征。
●强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内容。
历次宪法修正案
1982年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体现时代要求的好宪法。同时,宪法也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因此,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5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
(一)198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确立了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二)1993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
●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三)1999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宪法序言。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2004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五)201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18年3月1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27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与此相适应,宪法第一章总纲第4条第1款中“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在“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后增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1条第2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宪法第一章总纲第24条第2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79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100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对宪法的其他地方作了修改。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规定。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70条第1款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