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9日是第19个全国测绘法宣传日,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国家版图意识,倡导规范使用标准地图,自然资源部定于8月26日-9月1日组织开展测绘法宣传日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周活动,活动主题为“规范使用地图,一点都不能错”,“十四五”期间沿用该主题。以测绘法宣传日为契机,南海看“法”和你一起聊聊海洋测绘那些事儿。
什么是海洋测绘?
《测绘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测绘法》将测绘分为基础测绘、界限测绘和其他测绘。
海洋测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根据百度百科和相关教科书的定义,海洋测绘是指以海洋水体和海底为对象所进行的测量和海图编制工作,主要包括海道测量、海洋大地测量、海底地形测量、海洋专题测量,以及航海图、海底地形图、各种海洋专题图和海洋图集的编制等。
(一)基础测绘
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根据《测绘法》规定,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由军队测绘部门负责。
法条链接:
《测绘法》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十五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界限测绘
界限测绘,包括国界线测绘和行政区域界限测绘。
1.国界线测绘
国界线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由外交部组织实施。2017年,我国发布了《陆地国界测绘规范》(GB/35765-2017),明确了陆地国界测绘的准备、边界地形图测绘、联合勘测和检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海上国界线划定方面与陆地不同,主要是在遵守国际法原则和相关国际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划定,如我国与越南于2000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什么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请戳链接南海看“法”|规范使用地图,一点都不能错)
法条链接:
《测绘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由外交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行政区域界限测绘
行政区域界限测绘,是行政区域界限勘定的基础工作。200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省、县两级海域勘界工作。2002年6月,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为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导。
从南海区情况看,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1年10月、2012年1月、2013年4月批复同意了广西、海南、广东的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限。
法条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限的通知》(国办函〔2011〕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27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和合浦县间等6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海南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限的通知》(国办函〔2012〕1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海南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6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海南省海口市和文昌市间等12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限的通知》(国办函〔2013〕6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3〕25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和潮州市饶平县间等38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三)其他测绘
除上述基础测绘、界限测绘以外的测绘统称其他测绘,海洋测绘方面如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水文观测、海洋工程测量、扫海测量、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海洋测绘监理等。
法条链接:
《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海洋测绘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测绘法》规定,从事海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海洋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海洋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的种类和数量有不同的要求。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乙级测绘资质只能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从事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不得从事连片区域100平方千米及以上的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水文观测、海洋工程测量和扫海测量等活动。
法条链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附件2专业标准(部分)
从事海洋测绘活动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遵守海洋测绘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海道测量规范》(GB12327-2022)《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GB17501-2017)《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2012)等。
法条链接:
《测绘法》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二)依法有偿使用测量标志,保护测量标志,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
法条链接:
《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四十四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五条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使用测量标志从事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三)依法汇交测绘成果并保守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按照规定汇交有关部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应遵守国家保密有关法律规范;需要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的,应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52号)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测绘活动。
法条链接:
《测绘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第三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六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如何汇交?
谁来汇交?——测绘项目承担单位或测绘项目出资人
汇交给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何时汇交?——测绘项目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
汇交什么?——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六条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策划:资源处&科技处